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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经验 完善药师法规
发布日期:2006/7/24 发布者:lzy 共阅1095次

国外药事法规对药师的相关规定  

在澳大利亚和英国注册执业药师有严格的规定。只有获得药学、化学和制药工业学三个领域的学位,经过一年的培训,最后通过注册考试的人才能获得执业药师证书。任何社区的药房,都必须有执业药师坐堂,执有执业药师的证明才可以自己经营药品。在美国,各州的《药房法》对药师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宾夕法尼亚州《药房法》第三条关于“颁发药师执照”条款中就规定了颁发药师执照的具体条件。同时还规定,“州药房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应对所有药房的见习药师进行一次药房工作的考试。若三次考试不合格,申请者只有在完成了理事会所指定的批准的进一步培训后,才有资格再参加考试”。国外执业药师的职责与权限也是非常明确的。在美国有《药师业务标准》,该标准详细规定了药师的业务范围:(一)解释和配制处方;(二)处方和处方调配中所用药物的评价;(三)有关临时配制处方中所涉及的调配和计算技术;(四)药物治疗的监护工作;(五)回答病人和其他专业医务人员的咨询。

    我国药事法规在药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缺岗现象严重。目前,我国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数远远达不到每家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备一名执业药师的要求,这直接造成了当前驻店药师一人多岗、一证多用现象的产生。

  (二)药师职责规定尚不明确。由于相关法规对执业药师开展的药学技术业务、职责及行为规范规定不明确,造成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

  (三)对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仍是空白。医疗机构的药房至今仍然没有实行许可证准入制度,医院药房工作者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及管理,造成出现监管空白。

  (四)药师监管法治化程度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虽对执业药师的职责做了规定,但是在有关法规中没有责任追究和处罚条款,大大降低了药监部门的执法力度。

  关于完善我国药事法规的建议

  (一)尽快制定《国家执业药师法》。从立法上解决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责任、权利等问题。

  (二)尽快制定《国家药房法》。解决我国现有药事法规在医院药房监管上存在缺失和空白的问题。

  (三)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药师业务标准。

  (四)健全有关法规。目前,执业药师一人多岗、一证多用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药监部门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对企业和药师进行处罚。因此,应尽快对有关法规进行补充修改,使这类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罚之有据。浙江省宁波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赵群斌

  编者:  

《借鉴国外经验完善药师法规》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由于篇幅的原因没有对上述问题存在原因进一步展开,编者认为,存在上述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质量问题,该文同时在“药师”立法方面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这也与立法质量息息相关。在实践中,广大药监执法人员一提到立法质量这个话题,似乎总有很多的话可说。基于上述原因,为了加强大家对立法质量的认识,我们同时配发一篇关于提高我国立法质量的理论文章《提高我国立法质量的几个途径》,供大家参考。

据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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